继承类公证所需材料
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 公证事项 |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证明材料来源示例 |
2 | 继承 | |||
2.1 | 法定继承 |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它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遗产权属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9.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0.相关证人证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等;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等; 3.遗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
2.2 | 小额继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5.遗产权属凭证(三万元以下的存单、银行查询单等动产); 6.申请人提取遗产后依照继承法分配给其它法定继承人的承诺书; 7.有遗产管理人,需提交遗产管理资格证明和全体继承人无异议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一人); 2.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合计金额不超过三万元;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
2.3 | 遗嘱继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生效遗嘱书或遗嘱公证书; 5.遗嘱原稿,有多份遗嘱的,需提交全部遗嘱; 6.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书面表示同意或提交对遗嘱内容确认的声明公证书; 8.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 9.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代书人的,执行人或代书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 10.与遗嘱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
2.4 | 股东资格继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股东全部法定继承人);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5.股东资格相关凭证; 6.财产权利凭证; 7.发生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需提交该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8.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需提交遗嘱书原件; 9.在外地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其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股东资格相关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表;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
2.5 | 个人独资企业继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全部法定继承人);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凭证; 6.财产权利凭证; 7.发生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需提交该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8.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需提交遗嘱书原件; 9.在外地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其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 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表;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
2.6 | 受遗赠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生效遗嘱书或遗嘱公证书; 4.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其它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疑义的证明(如声明书公证书等); 6.继承记名财产的,需提交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如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表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3.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
2.7 | 其他继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财产的,需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5.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如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表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7.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8.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9.有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0.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需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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