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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时间: 2015-12-31 来源:国信公证处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保障民事流转安全、稳定的原则。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债权文书和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件;

  (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