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类公证所需材料
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 公证事项 |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证明材料来源示例 |
24 | 经历 | |||
24.1 | 自然人经历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人事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记录、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4.资格证明文件或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用人单位:证明书、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当事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税务部门:当事人供职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记录。 |
24.2 | 法人经历 |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4.被证明经历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
24.3 | 非法人组织经历 | 1.申请人资格证明; 2.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4.被证明经历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工商部门或相关单位:能反映非法人组织经历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