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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公证事项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
21
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所地(居住地)证明;
4.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机构代码证等证明;
5.法人税务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自然人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近期所收到的邮寄的银行对账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