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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类公证所需材料

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公证事项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

20

曾用名

20.1

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公共部门人事档案记录;

4.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5.非龙江籍人员申请办理此项公证的,提交龙江经常居住地证明,如居住证、连续纳税证明等

6.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20.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的姓名与其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