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类公证所需材料
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 公证事项 |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20 | 曾用名 | ||
20.1 | 曾用名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公共部门人事档案记录; 4.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5.非龙江籍人员申请办理此项公证的,需提交在龙江经常居住地证明,如居住证、连续纳税证明等; 6.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20.2 |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的姓名与其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