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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公证所需材料

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公证事项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

证明材料来源示例

19

户籍

19.1

因死亡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4.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6.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19.2

因迁移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3.国外的入籍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定居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居民户籍档案》等户籍迁移证明材料。

19.3

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未入籍时,视情况提供;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做过户籍登记的证明;

5.申请人曾在中国大陆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居住的证明  

6.申请人为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公安机关:无户籍登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