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类公证所需材料
时间: 2022-01-10 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编号 | 公证事项 |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证明材料来源示例 |
19 | 户籍 | |||
19.1 | 因死亡户籍注销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4.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6.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
19.2 | 因迁移户籍注销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3.国外的入籍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定居证明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居民户籍档案》等户籍迁移证明材料。 |
19.3 | 未做过户籍登记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未入籍时,视情况提供;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做过户籍登记的证明; 5.申请人曾在中国大陆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居住的证明; 6.申请人为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 公安机关:无户籍登记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