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问题研究
时间: 2015-12-29 来源:未知
摘要: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生效,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合法的公证程序保障。违反公证程序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给受益人造成损失,公证机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将证明活动与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机结合,以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主题词:公证遗嘱 法律效力 公证程序
遗嘱公证是公证业务中少有的由法律直接确定为证源的公证事项,以其专业性强、程序严格、社会认知度高,成为最能体现公证价值的标志性业务。但长期以来,遗嘱公证却是墙内开花墙外香,一方面备受百姓和法律人士的推崇,另一方面,业内很多公证员把它看作收费低、风险高的苦差事,非万不得已不去办理。出现此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个别公证员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相关问题认识不够,对遗嘱公证程序把握不准,从而对办理遗嘱公证缺乏信心。本文从公证业务实践入手,着重分析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及遗嘱无效的法律责任,并从公证程序、审查方式等方面探讨如何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以求对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有所帮助和借鉴。
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1]。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实践中,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3],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
公证遗嘱的排除效力、优先效力和证据效力,不仅建立在公证遗嘱依法成立的基础之上,而且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实际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就是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
1、事实要件。公证遗嘱的生效,必须有遗嘱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实。首先,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生效是以遗嘱人的死亡为条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方可生效,死亡前不生效。正因如此,遗嘱人生前可对所立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消费、交换等形式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实际地处分,从而对遗嘱内容进行事实上的变更。其次,立遗嘱人要先于受益人死亡,否则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假如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在取得遗产前又死亡的,遗嘱是否有效?对此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已生效,可以比照转继承的有关规定,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份额。
2、法律要件。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公证遗嘱对于合法性的要求更高。简言之,公证遗嘱不仅要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4],而且还要满足公证专有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要求。结合公证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公证遗嘱生效的法律要件至少要包括:
一是遗嘱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要求遗嘱人必需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要头脑清楚,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宜订立公证遗嘱。理由为,首先,未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自申办公证,必须要有监护人代理申请,而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亲自做出,不得代理;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显然无法理解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具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
二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当遗嘱人的外在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在意愿时,就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人只有其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才能产生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的法律效果。[5]遗嘱人的意思真实包括但不限于:立遗嘱的意思真实,对于一份财产的处置,以遗嘱形式处分在遗嘱人生前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以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则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所以遗嘱人要谨慎选择处分方式;指定受益人的意思真实,哪个人或哪些人可以继承,哪个人或哪些人不继承,都应当出自遗嘱人的本意,而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干扰和胁迫;对遗产处分或事务安排的意思真实,这是遗嘱的核心内容,遗嘱人应有充分的认知并明确作出意见;等等。
三是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虽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但也不是没有底线,底线就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体系的禁止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证遗嘱作为由公证机构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是最基本要求。就遗嘱内容而言,遗嘱人应当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妥善安排身后相关事务,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内容违法的最常见情形是无权处分,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共有人或他人的财产,从而导致遗嘱效力出现瑕疵。同时,遗嘱的内容应当遵循基本伦理道德,契合普世价值追求,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比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程序要件。所谓程序要件,是指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要完整、真实、合法,没有明显瑕疵。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程序一旦存在缺陷,遗嘱效力必然受到质疑。程序要件之所以成为公证遗嘱生效的特别要件,是因为公证遗嘱所具有的排除效力、优先效力和证据效力必须要有严格的公证程序作为保障,更何况公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以公证书的方式做成,遗嘱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公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公证程序不当或有瑕疵,会严重降低公证书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形[6],产生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的严重后果。因此,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除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自身成立要件外,还要符合相关办证规则的特殊要求。
目前涉及公证遗嘱效力的投诉或诉讼,利害关系人都试图寻找公证程序的瑕疵来推翻公证遗嘱,并会围绕办证过程的具体细节大做文章,焦点就集中于公证员是否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维护行业信誉,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办证规则办理遗嘱公证,保证程序要件完整合法,确保公证遗嘱的效力,不给利害关系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