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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遗产继承陷风波,看公证如何破解

时间: 2018-07-27 来源: 江西公证微信公众号

    张先生是家中独子,父亲于2018年1月因病去世,母亲卢氏因交通意外也于2009年去世。

    父母2002年时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现在双亲都不在了,张先生便来到萍乡市赣西公证处准备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在审核时查明,张先生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早在90年代中后期都已去世,张先生的父亲在2015年再婚。

    本案中,张先生认为,这套房产是自己亲生父母在2002年所购,是夫妻共有财产,父亲2015年与年近60岁的邻居李阿姨再婚,再婚的妻子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况且,父亲在去世之前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李阿姨对父亲没有细心照料,且与父亲关系不和睦。

    因此,张先生认定,这套房产只有自己这个亲生儿子可以继承。

    这种想法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母亲去世后,继承就开始了。该房屋是张先生的父母共有的,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所有的房屋产权由张先生和父亲共同继承。

    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张先生的父亲占大比例产权,张父再婚后,其拥有房屋产权是其婚前财产;张父去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是享有继承权的。

    张先生在了解清楚这套房产的权属后,恍然大悟。他仍然心有不甘,因为这是母亲在世时与父亲共同留下的房产,睹物思人,他希望能够继承这套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张先生所在居委会调解,张先生和继母协商一致同意,父亲遗留的8万元存款归继母一人继承;所留的一套房产由张先生继承。

    张先生和继母一起来到了公证处,经法定程序审核后,公证员按照双方约定,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

    每个家庭都有各自不同的故事,不管故事的结局如何,在一起都是一种缘分,遇事有商有量,互敬互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