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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和三子女对簿公堂,老父亲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 2018-07-24 来源: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吴老先生患有帕金森病,与老伴共生育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三个子女,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三子女每月探望父亲两至三次。2012年5月份,吴老先生在劳务市场找到孙某,请孙某到家中担任保姆工作。2016年1月15日,孙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了保健品销售人员张某、李某见证,吴老先生在见证人张某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印,孙某在协议尾部签字。同时,受孙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该协议约定:吴老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孙某,并由孙某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吴老先生,吴老先生的工资由孙某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吴老先生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如吴老先生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孙某有权要求吴老先生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协议签订后,吴老先生因病情加重导致卧床不起。2016年4月,孙某发现吴老先生患有褥疮,同年6月,孙某发现褥疮大面积复发,且于2016年6月6日,吴老先生出现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孙某未将吴老先生送医,亦未通知吴老先生子女。2016年6月11日,三子女在探望吴老先生时发现病情加重便将父亲送医治疗,在送医后发现吴老先生患有大面积褥疮。在吴老先生入院治疗后,孙某随院照料。2016年7月4日,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子女将父亲转院至另一医院治疗。2016年8月19日,孙某找到吴老先生,三子女于当日报警,后孙某离开。吴老先生于2016年10月12日死亡。后由三子女办理了吴老先生的相关丧葬事宜。
  2016年11月,吴小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委托律师向孙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孙某其已继承涉案房产并要求孙某搬离涉案房屋。孙某拒不搬离,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老先生生前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秦淮法院在综合全案案情及考量双方证据后,认为本案孙某与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孙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房春娥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在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上借鉴了先进司法经验,将国外关于“不正当影响”的法学理论适用到具体案件裁判中,对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被继承人作出的使保姆、医护人员等受益的死因处分(即指定为继承人或遗赠),因无法排除不正当影响,原则上应属无效。
  保姆、医护人员等基于履行本职工作而使被继承人产生信任或依赖后,不得以不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自己在心理上占据的支配、被信任地位来诱导、说服属于从属地位的被继承人作出令自己获益的死因处分。如主张被继承人的处分行为有效,则受益一方应对死因处分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负较为严格的举证义务。被继承人的死因处分行为应该明示,如只对处分内容向受益方作简单重复与附和,而无证据证明双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法院可以判决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主要裁判理由如下:首先,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该协议系孙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原告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张某、李某及原告为吴老先生聘请的兼职保姆王某,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孙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是由原告委托的律师向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宣读协议内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仅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捺手印且系他人帮忙捺下。据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故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其次,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孙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案涉的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孙某保管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扣除原告及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第三,从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状况来看,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同年7月4日孙某即不再照顾吴老先生,原告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被告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百善孝为先”
  最好的孝心是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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