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公证处的证明不“奇葩”,奇葩的可能是我们的思维
时间: 2018-05-31 来源:法制日报
一些政府部门或企业办事机构要求办事人拿出证明来证明“我是我”,“我妈是妈”,被媒体称为“奇葩证明”。为此,从2016年9月1日起,公安部取消了多项“奇葩证明”,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9类事项;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无疑,这是一项政府部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的好举措,也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但是最近,这个举措在现实中好象又出现了一些麻烦。有媒体报道,前不久,江苏省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钱先生打算将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钱先生,提取他父亲的公积金需要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进行公证。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钱先生证明“我爸是我爸”。钱先生跑遍街道、社区、派出所,都没一家单位开得出来这项证明。
为此,一些网友认为,这是公证部门在推卸自己的责任,更有媒体评论说公证部门是重管制轻服务。是否真的如此呢?谁说都没用,法律说了算。我们还是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我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而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材料,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就是其中之一。
由此可见,公证机关的要求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依照公证法的规定,钱先生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和派出所等单位都有协助证明钱先生真实身份的法定义务,完全不给开证明也不对。一方面法律有规定,另一方面改革有新举措,两者相抵触,让钱先生陷入了死循环。
所以,钱先生“继承难”问题的产生有深层的原因,非常复杂,需要改革与法律更好的衔接,充分协调,以法律引领改革,以改革推进法律的完善。在这个时候,单方面指责任何一方都有失偏颇。
那么,钱先生的具体问题该怎么办呢?其实,在公安部取消多项证明之初,很多部门还不习惯公安机关的改革新举措。公安机关说不开证明了,另一方却非要证明不可,导致一些办事的民众在公安机关和办事部门之间跑来跑去,反而增加了民众的负担。为此,一些派出所不得不“违反规矩”开具证明,但在同时,也向相关部门声明这种证明的不合理性。在改革与法律规定之间出现暂时的不衔接、不适应的时候,适当的变通会让办理具体事物的民众更有获得感。
最后要说的是,每一个个案的产生都有其复杂的具体原因,特别是在改革的新形势下,出现一些不适应、不协调在所难免。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抱团站队、立场先行,乱挥舆论大棒显然是不公正的,除了表达了一些碎片化的情绪,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有的时候我们对一些新闻事件的看法会陷入固定的模式,让我们失去了更多思考和想像的空间。
所以不得不说,公证处的证明不“奇葩”,奇葩的可能是我们过于简单化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