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公证处监督评价问责办法
时间: 2017-11-14 来源:国信公证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直机关“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零”承诺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处务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信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奖惩结合、依法履行的原则,按照《国信公证处管理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网上咨询、受理的公证事项未及时跟踪、办结。
(二)对于网上的投诉未及时给予回复;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故推诿,应当受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四) 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六)服务不热情,用语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七)未实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多跑路的。
(八)政策法规解读不清或因个人失误原因造成办理结果有差错的。
(九)其他情形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二)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第六条 问责方式: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上述问责方式,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七条 问责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标准的依据。同时,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2次以上(含2次), 被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章 评价、问责的方法
第八条 实行评价的方式有三种:监督问责小组检查、网络终端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社会举报电话投诉及意见箱意见反馈。
第九条 建立由处办公室组成的“四零”承诺服务创建监督问责小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